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双管单位:
《澄城县持续规范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澄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澄城县持续规范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遵循历史、权属合法、先易后难、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全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应登尽登、应颁尽颁”,依法维护好广大群众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二、登记范围
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对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统称“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登记对象
确权登记的对象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作为权利人给予登记: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含进城落户)迁出的。
(二)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且已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的。
(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四)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四、登记程序
(一)申请
1.属于1987年1月1日前建房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登记对象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
(2)户口簿;
(3)《澄城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
(4)不动产调查测绘报告。
2.属于1987年1月1日以后建房的,登记对象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
(2)户口簿;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4)建房审批资料;
(5)《澄城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
(6)不动产调查测绘报告。
3.土地权属来源和建房审批资料齐全的,直接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
(2)户口簿;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宅基地审批表、土地证原件);
(4)建房审批和验收资料;
(5)不动产调查测绘报告。
不动产调查测绘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从前期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既有调查测绘成果库中提取,调查成果库中没有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人自行委托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测绘调查,形成调查测绘报告。
(二)初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会同公告材料一并提交镇(街)。
(三)复核
镇(街)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登记颁证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颁证。有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不符合登记的情形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申请登记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的;
(三)房屋灭失,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四)已异地安置(含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脱贫搬迁、沉陷避灾搬迁、生态避灾搬迁)或者批准新建,应当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以及原宅基地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五)已列入新农村社区建设、城中村征迁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规划村庄撤并范围内、地质灾害搬迁规划区的;
(六)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
(七)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的;
(八)各类小产权房申请登记的;
(九)乱占耕地建房的;
(十)将原宅基地上房屋出售、出租、赠予后又申请宅基地的;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情形。
六、登记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分情形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范围未扩大,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9年12月31日前,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符合用途规划且未超过批准面积(冯原镇、王庄镇、安里镇、尧头镇、赵庄镇、庄头镇和交道镇为267平方米,寺前镇、韦庄镇和城关街道办为200平方米)标准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标准)面积的,按批准(标准)面积予以登记,超出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3.2020年1月1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权属来源的,由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之相关规定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持用地审批手续依申请予以办理登记。
(二)分情形认定房屋建设手续
1.有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提交相关材料;
2.无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经村(居)委会、镇(街)确认后予以登记。
(三)依法依规处理“一户多宅”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按程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情形
(1)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虽拥有两处或多处农村房屋,但除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外,愿意将其他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签订了退还宅基地协议并已执行到位的。
(四)原土地权利人或批准使用人死亡
宅基地以“户”分配和使用,原土地权利人或批准使用人死亡的,可以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不发生继承)。若该“户”中没有其他成员,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户”的认定问题
“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资料为准,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具体以户籍登记档案结合权属来源认定),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六)合法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七)纳入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八)分情形处理占用宅基地面积、界址不一致问题
1.实际界址与批准文件一致,但面积不一致且未超过现行标准的,可以按实际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2.实地面积没有超过批准面积,但界址与批准文件不一致,与原批准位置有重合并且宗地位于2009年“二调”建设用地内的,可以按实际界址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实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界址与批准文件不一致,与原批准位置有重合并且宗地位于2009年“二调”建设用地内的,按实际界址、批准用地面积为限予以登记,超过部分不予登记。
4.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宅基地及房屋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时,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有翻建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九)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镇(街)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查明土地历史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镇(街)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予以登记。
七、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方案印发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首轮集中发证,制定发证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对除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由各户根据实际需求,单独申请登记发证外,其他区域逐村推进集中发证。
第二阶段(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妥善化解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首轮集中发证工作中存在零星问题的证和对各村暂未发证的户(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各镇村反馈未登记原因),根据申请人申请,由各镇(街)和各村(居)委会具体负责,逐户审核研判,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户,逐户出具《澄城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确定权利人主体,宅基地审批时间、房屋建设时间,村级公示30日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不动产登记流程组织继续颁证,对登记有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进行变更、更正或注销,最终基本完成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
第三阶段(2026年7月1日至长期)。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常态化。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司法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和各镇(街)、村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房地一体颁证工作的统筹安排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推进、集中制证、发证和入村送证。各镇(街)成立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采取批量受理、集中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及时通知群众领证和领证现场的活动组织。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强化监督管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各单位、各镇(街)和各村工作人员务必坚持政策导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各环节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关键之举。各镇(街)要加强宅基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宣传,普及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积极推动我县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做好政策解释,对存在问题或错误的,要给群众讲清楚,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四)严格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以上费用各户或村集体组织在领取证书的时候一并缴纳。对集中发证的,收费票据以村领证的农户为单元汇总出票并附各户名单加盖收费单位公章,不给单户出票。
不符合本方案登记条件的,随后根据国家政策另行办理。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1.《澄城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
申请审核表》
2.《澄城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
登记申请审核表》
附件1
澄城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
申 请 人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人口人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 □否 | ||||
家庭成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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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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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宅基地(房产)基本情况 | 坐落 | 澄城县 镇(街)村 组 | |||
原产权证证号 | |||||
不动产类型 | 宅基地 | 房屋 | |||
宗地代码 |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 ||||
调查面积(实测) | 平方米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结构:□混合 □砖木 □其他 层数: 层 | |||
西至: 北至: | |||||
宅基地取得时间 | ????????年 | 房屋首建年份: 年 | |||
取 得 方 式 | 本集体成员 | □批准□析产□受让 □受赠 □其他情形___________ | |||
非本集体成员 | □原批准 □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 □移民安置 □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承诺该不动产为本家庭户所有成员共同财产,宅基地四至清楚,房屋质量合格,权属无纠纷,图纸与实地一致,面积量算准确,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小组意见 | 经核实,该处宅基地批准于年,权属来源清楚无纠纷,地上房屋初始建于年,同意上报登记。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意见 | 申请人为:□本集体成员/□非本集体成员,合法取得上述不动产,同意上报登记。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意见 | 申请符合规定,同意上报登记。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权利人)必须是土地和房屋同一权利人; 2.本表建房时间或翻改扩建时间与权籍调查表一致; 3.本表用于澄城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不全的情形。 |
附件2
澄城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表
申请 单位 情况 | 名 称 | |||||
机构代码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
宗地(房产)基本情况 | 坐落 | 澄城县 镇(街)村 组 | ||||
原产权证证号 | ||||||
不动产类型 | 宗地 | 房屋 | ||||
宗地代码 |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 |||||
调查面积(实测) | 平方米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结构:□混合 □砖木 □其他 层数: 层 | ||||
西至: 北至: | ||||||
宗地取得时间 | ????????年 | 房屋首建年份: 年 | ||||
土地使用权来源 | □批准□其他情形___________ | |||||
土 地 用 途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 □商业 □物流仓储 □其他___________ | |||||
申请单位承诺 | 申请单位承诺本宗地四至清楚,权属无纠纷,房屋质量合格,图纸与实地一致,面积量算准确,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申请单位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意见 | 经核实,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无纠纷,房屋建设符合规划,同意上报登记。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意见 | 经核实,申请符合规定,同意上报登记。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土地主管部门意见 | 经核实,该宗地2009年“二调”时为建设用地、2019年“三调”时为建设用地,准予按: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代码0704)用地 □商业(代码0901)用地 □物流仓储(代码1101)用地 □其他:(代码)用地 办理登记!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申请单位只能为镇(街)、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2.本表用于澄城县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不全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