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标准
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鉴定遵循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执行。
2、待遇复审
病种待遇和复审时限执行《Manbet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和复审时限》,并结合实际适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3、认定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可委托满足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特病认定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病种认定机构应保持一致。
4、认定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专门机构,组成专家组,根据《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进行认定,并签名确认。
(1)提交申请资料: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或社区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资料至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
(2)接收申请材料: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受理职责范围,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政策要求,并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申请:具备资质的人员将审核、复核申请资料,确保符合政策保障条件,通过后向申请者解释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需补齐或更正的内容。
(4)医保直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协作,实现门诊慢特病相关费用的直接结算,包括药店购药及医疗服务费用。
5、病种认定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陕西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两次及以上门诊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
认定办理材料由认定医疗机构留存备查。
6、复审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参加门诊慢特病复审,市级经办机构制定并指导全市统一执行复审办法,未按规定复审者不再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