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蒲城县农村供水管理,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ManbetX: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指导意见》《ManbetX: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供水单位职责
第一条坚持合理开发与有效节约相结合,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条负责建立水源保护巡查、调蓄设施清洗维护、管网设施巡查、消毒设备使用等各项管护制度,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
第三条负责抄表到户,明确抄表日期,建立抄表台账,抄表数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户。
第四条负责村级结算表及以上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负责供水水量达标、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负责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不得在输配水管网上开设灌溉设施,不得无故停水。
第七条负责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公示栏每个受益村和社区至少设置一个,标明各类水价、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抢修电话等,为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负责制定抄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第九条负责农村用水户水费的催收。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用水户及时送达《催款通知单》,欠费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欠费用水户交清水费后,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章镇级政府职责
第十条负责镇(街道)域内农村饮水水管员任命、培训、健康证办理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制定本镇(街道)农村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
第十二条负责建立本镇(街道)村级管网台账,规范供水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设立本镇(街道)村级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制度,用于支付村级水管员劳务和村级管网维修费用,实行“专款、专账、专用”,纳入村务公开定期公示。
第十四条负责指导村级水管员执行批复水价,及时核实水管员上报维修事项及费用,建立村级管网维修台账。
第十五条负责本镇(街道)辖区内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村委会职责
第十六条负责合理确定水管员数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设置1名水管员,有多个自然村的行政村设置2-3名水管员,经镇(街道)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进行公开筛选。
第十七条负责筛选水管员。村委会在全村公开水管员申报条件、职责和待遇,经评选确定人选并报镇(街道)政府,由镇(街道)政府同意并任命。鼓励村两委会成员兼任水管员。
第十八条负责水管员考核。每季度对水管员水费收缴台账进行核查,对考核优秀的水管员申请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水管员上报镇(街道)政府予以撤换,重新进行筛选。
第十九条负责落实饮水卫生、节约用水等农村饮水安全政策宣传,监督水管员做好供水保障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协商确定单村单组供水工程水价,水价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按照“一事一议”协商确定,结果张贴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章村级水管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负责收取水费并建立水费收缴台账,收取水费后应向交纳人出具相应的收费凭证。
第二十二条负责执行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水价,不得在批复水价之外加价收费,村级水管员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及水管员劳务费用,上交镇(街道)村级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剩余水费全额按时缴纳供水单位。
第二十三条负责巡查发现管网渗漏、违规开设非生活用水设施等情况,并向镇级专管人员上报。
第二十四条负责村级管网维修。管网出现渗漏需维修时,水管员报镇级专管人员,经核实核算维修费用后进行维修。
第五章用水户义务
第二十五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
第二十六条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二十七条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二十八条不得在农村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维修养护
第三十条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从水费中提留。
第三十一条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作为镇(街道)村级维修养护基金,按照镇(街道)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贴2.5元标准计算,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年初拨付镇(街道)村级维修养护基金专户。
第三十二条水费中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由村水管员从水费中提取,交镇(街道)村级维修养护基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维修养护基金专款专用,累计积累,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的制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水务局负责镇(街道)村级管网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负责镇(街道)村级维修养护基金县级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负责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蒲城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