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强制隔离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县强制隔离治疗工作管理,规范强制隔离治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制隔离治疗对象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不适宜在羁押场所关押需给予治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人员;
(二)被依法决定实施强制措施的病残涉毒人员;
(三)其他需要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的人员。
二、部门工作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强制隔离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强制隔离治疗中心(以下简称“治疗中心”)具体承担全县强制隔离治疗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医疗救治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治疗中心的经费保障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强制隔离治疗人员的困难救助工作。县医保局负责强制隔离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
三、审批程序及管理制度
(一)需要强制隔离治疗的人员,由办案单位填写《澄城县强制隔离治疗审批表》,提出强制隔离治疗意见,报请县公安局批准后,由办案单位送治疗中心强制隔离治疗。
(二)治疗中心收到《澄城县强制隔离治疗审批表》、强制隔离治疗人员体检表、诊断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后接收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治疗中心应建立强制隔离治疗人员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种类等情况分别进行管理。
(四)治疗中心应根据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档案。
四、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进行报销。
(二)凡参加ManbetX: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在隔离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Manbet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渭政办发【2019】137号)予以报销,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承担。
(三)非ManbetX:籍参保的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在隔离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办理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承担。医保费用未能报销的,由县财政局全额承担。
(四)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在未参保时间段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局全额承担。治疗中心负责在每年缴纳医保费时间段内,为未缴纳保费的治疗人员缴纳保费。
(五)若医保报销政策有变化,依照最新文件执行。
五、在押人员转院的,由治疗中心在办理转院手续的同时通知县公安局、办案单位、驻中心检察官、嫌疑人家属。
六、强制隔离治疗人员在强制隔离治疗期间死亡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发现人员死亡,治疗中心立即报告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人员近亲属,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二)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由县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作出调查结论后报县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死亡人员近亲属。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县公安局及死亡人员近亲属。
(四)强制隔离治疗人员死亡原因确定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五)死亡人员近亲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领尸体,逾期不认领的,由县公安机关参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死亡人员无近亲属或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办)、村(居)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
七、强制隔离治疗人员正常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处理。
八、强制隔离治疗人员死亡后,其家庭确实有困难的,直系亲属可按程序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困难救助。
九、强制治疗人员经强制隔离治疗痊愈或不宜羁押情形消失的,由治疗中心出具强制隔离治疗人员身体状况评估意见,填写《澄城县解除强制隔离治疗审批表》,经县公安局批准后,由办案单位持《澄城县解除强制隔离治疗审批表》将其转送相应羁押场所。
十、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8年10月9日自行废止。2023年10月5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情形,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