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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ManbetX:市华州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5-11 08:34

渭华规〔2017〕002—渭华政办70


ManbetX: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ManbetX:市华州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ManbetX:市华州区关于推进双创工作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渭华政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ManbetX:市华州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ManbetX: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ManbetX:市华州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ManbetX:市华州区关于推进双创工作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等政策。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

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雇员(含投资者)1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形式。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五类人群”,即:

1.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执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执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

2.返乡农民工,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

3.失业人员,指持有“城镇失业人员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军队复转人员,指本区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转业军官、退役士官及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5.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区居民。

(二)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三)无在办企业;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属于“五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应为科技创新、电子商业、文化创意、特色农业、旅游五类行业。

第三章 注册登记

1.申请人应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提交

以下补充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居住证明;

(四)拟从事行业的生产或提供服务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具有本行政区划内户籍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申请审批资料2个工作日内移送区微企办。由区微企办向各行业职能部门征求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意见。各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微企办书面反馈。

第九条 申请人向区微企办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二)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三)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四)经营活动开展情况;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区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广大群众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区政府或区微企办举报,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公开;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微型企业创业者对未通过审核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三条 区微企办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创业培训

第十四条 区微企办应会同区人社局适时对微型企业创业者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依据微企办和人社局联合发文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实施。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规定的就业培训补助标准(600-1800元/人),从就业资金中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区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区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微型企业经审核合格后,可获得5000元的创业补助。创业补助主要用作场地租金、水电补助等。

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结合政府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整合区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并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微型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并享受国家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区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者经过创业培训后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条 微型企业设立、变更时,享受其他企业同等权利。

(一)实行“先照后证”。除特殊规定外,所有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变为后置,即申请人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件。

(二)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微型企业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的,可以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四)放宽名称限制。升级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在不重名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允许使用其原名称登记,沿用其原名称中的字号。

(五)降低准入门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微型企业和其他企业同等享受注册资本认缴制。

(六)鼓励个体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转型为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二)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微企办审查,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获得扶持资格的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区微企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区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各镇(办)和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方案,采取措施全力支持微型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扶持微型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