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华阴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社会氛围,扶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ManbetX: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绿卡”是指由市政府发放,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是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办事的“绿色通行证”。
第四条 “服务绿卡”资格条件,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ManbetX: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二)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批发业或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住宿业、餐饮业、科技服务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建筑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
(四)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考虑,认为需要扶持的其他企业。以上企业综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指标评定,择优选取。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为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企业”。
第五条 “服务绿卡”的认定和发放。
(一)上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的筛选,提出拟发卡企业名单,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审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形成全市拟发卡企业名单后,组织发改、工信、统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税务、生态环境、应急、住建、教科、文旅等部门集中审核。
(三)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提出发放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示。在市级官方新闻媒体对拟发放“服务绿卡”的企业进行公示。
(五)发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服务绿卡”发放工作(享受“服务绿卡”的企业简称“持卡企业”)。
第六条 持卡企业享受以下服务:
(一)市级领导包联服务。建立市级领导联系持卡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持卡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扶持更多企业做大做强。
(二)政策优先扶持服务。有关部门可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持卡企业,进一步深化银企互动,帮助持卡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做好持卡企业的降税减费政策兑现、应急转贷资金申领和产业基金投放,及时将持卡企业申报符合政策要求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列入地方计划;积极支持持卡企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项目(产品)推介等方面的宣传。
(三)绿色通道服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建立绿卡服务窗口,为企业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帮办、专人服务;对非入驻大厅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办理中的问题;对超出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上级相关审批手续。
(四)部门跟踪服务。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督促,协调处理本部门为持卡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并指派专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外公布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姓名、联络方式、投诉电话,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持卡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有关部门上门办理,有关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五)建立政府与持卡企业沟通互动机制。市级有关部门采取入企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持卡企业交流政策信息,制定发展规划,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持卡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服务绿卡”的使用管理。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服务绿卡”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服务绿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服务绿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服务绿卡”不得转借和复制,如发生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补办。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公告作废该企业的“服务绿卡”:
1.持卡企业撤走设备、资金,导致达不到持有“服务绿卡”条件要求的;
2.持卡企业注销、迁移出本市的;
3.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4.持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等,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2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