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威尼斯人官网

图片
长者专区
开启无障碍
长者专区> 政策文件> 正文

Manbet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ManbetX: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Manbet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02 08:55

  渭规〔2017〕017-市政府办007

  渭政办发〔2017〕186号

  Manbet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ManbetX: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ManbetX: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ManbetX: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anbet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ManbetX: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双方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
  第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发放。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丧偶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再婚前或服刑期满前,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全额发放。
  3.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夫妻一方为外省、市的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负责发放。
  4.夫妻双方亡故的,从夫妻双方亡故的次月起,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监护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无监护人的,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负责发放。
  5.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凭证享受各自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或死亡的,从年满18周岁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七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和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单位按规定确认,按财务相关程序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九条 城镇无业(失业)居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8月底前,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摸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经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审核。
  2.每年9月底前,各镇政府或街道办将审核无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及金额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每年10月底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上报的发放名单和金额审定汇总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4.每年11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各镇政府或街道办财政账户。每年12月底前,各镇政府或街道办将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给享受对象。
  第十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应当在所在工作单位、村(居)委会范围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日常管理、申报审批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档案,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版)颁布实施后,期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发放。